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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22 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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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市委“五城同创”部署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府研究,决定在佳木斯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十乱”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十乱”包括以下行为:

(一)乱搭乱建。市*府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内违建抢建行为;住宅小区、背街巷道、城市出入口、车站周边、机场沿线、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行为。

(二)乱摆乱占。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超市、饭店、修车洗车、二手车销售租赁等商家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货物等行为。

(三)乱扔乱倒。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型(散)煤灰、污水和大件废物等行为。

(四)乱贴乱挂。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电子显示屏、充气模型、流动广告车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五)乱停乱放。违规设置车位锁、隔离桩(柱、墩)等障碍物的行为;“僵尸车”占用公共空间长期停放、不移动或不使用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等违法停车行为。

二、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干扰或阻挠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市“十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上述执法部门举报,举报。

四、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佳木斯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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