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两级法院年以来审理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的四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姜某某等9人涉黑案
案列一
年起,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其担任村领导职务的地位、影响以及家族势力,先后纠集被告人姜某甲(儿子)、姜某乙(儿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以土地纠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姜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姜某甲、姜某乙为骨干成员,庞某某(外甥)、姜某丙(侄子)、姜某丁(侄子)、姜某戊(侄子)、孙某某(外甥女婿)、陈某某、樊某某(外甥、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以姜氏父子为首,以亲属、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年至年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诬告陷害、伪证犯罪及违法事件11起,非法收入人民币万余元。
”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8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和没收个人财产至60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刘某某等20人涉恶案
案例二
年以来,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以被告人金某某、连某某、薛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桦南县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行收购他人商品,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形成“恶势力”。
“
期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2名被告人判处1万元和3.5万元罚金。
于某某等13人涉恶案
案例三
年,被告人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常在一起,在富锦市内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恶势力”。
“
期间,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他12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1名被告人判处2千元罚金。
汪某某等7人涉恶案
案例四
被告人关某某、邓某某经营管理同江市某歌厅、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管理同江市某宾馆、被告人赫某某经营管理绥滨河某歌厅,在经营期间,为获得非法利益,上述被告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荆某某、孙某某招募、容留、介绍卖淫,并约定好非法利益的分配方式,在年至年间,汪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卖淫人员在同江市、佳木斯市、绥滨县、建三江农场、天津市卖淫,涉及卖淫人员众多,在同江市引起极大震动,败坏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生活、生产秩序,形成了恶势力。
“
期间,共实施强奸犯罪2起、引诱幼女卖淫犯罪2起、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犯罪1起,多次容留、介绍卖淫犯罪。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6.5万元;对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元万至21万元不等罚金。
来源:东北网
记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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