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云“春近寒尤苦”。春节刚过,2月1日11时许,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温州批发城发生火灾。据悉,起火建筑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着火物主要为外墙装饰材料和日用百货等,火灾蔓延迅速,幸无人员伤亡。从流传图片不难看出,商城受损明显,商户们的财产损失估计会很大。
由这起火灾,联想到我在春节前受理的两起案件。共同之处在于,火灾都是发生在白天,发现得早,开始的时候是小火,眼睁睁看到火势逐渐扩大失控成灾,最终建筑烧毁,财产损失惨重。
案件之一当事人讲述,是由于仓库库区没有消防水源,到场消防车的车载水打完之后,无水补充,无法继续施救,终致毗邻库房全部烧毁。
案件之二当事人讲述,消防队接警后及时到场,但由于建筑结构和着火物复杂,因而没有进入现场近战灭火而是在外围堵截控制,结果火势没有控制住导致整幢建筑烧损。
其实,影响火灾蔓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内部可燃物种类及燃烧性能、消防设施设防情况等物的因素之外,还有火灾扑救是否及时、得力,消防设施是否及时启动发挥作用等人的因素。
我认为,从起火到蔓延成灾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如果防范措施有效,灭火行动有力,小火很难酿成大灾。可是现实中难免会蔓延成灾,出现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就可能涉及到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责任主体通常可分为两大类,负有消防安全防范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消防监管与救援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机构。
现实中,选择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越来越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