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郊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袭警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郊区法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佳木斯市郊区水一方浴池大厅闹事。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佳西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民警沙某某、孙某某、田某斌等出警,抵达现场处理完警情准备返回派出所时,刘某某从浴室出来脱掉短裤全身赤裸指着警车辱骂警察并跑开,四名警察上前制止,刘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沙某某头部,造成沙某某头部外伤。
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最终判决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郊区法院
法官释法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增设了袭警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也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崇德尚法
敬业为民
原标题:《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首例袭警罪,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