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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哈尔滨这些黑恶势力今天都被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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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道外区法院等5个基层法院对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和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杨志集团漏犯)的45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10批集中公开宣判。这7件案件,有利用村委会主任身份,纠集多人勒索过往司机、滋扰驻村单位和百姓,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在民间借贷领域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有通过“套路贷”非法敛财,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漏犯;有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专门帮助货车司机闯杆逃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团伙;有帮助超载货车逃避处罚以保车为名行强迫交易之实,并通过行贿寻求“保护伞”的恶势力团伙。4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一、平房区法院宣判的汪景卫等14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案

自年以来,汪景卫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村委会主任期间,纠集本村村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工农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汪景卫为首要分子,以关树国、汪景瑞、汪景阳、张军、吕玉学、赵树臣、关树春、李波等人为重要成员,以赵庆祥、张俊生、翟国礼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平房镇工农村及周边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事实

年至年,汪景卫召开工农村两委会议,以过往大车压坏村路撞死村民为借口,指使关树国、关树春、吕玉学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工农桥头附近,对从阿城区向平房区运送石料的大货车司机进行拦截,并通过对司机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货车司机索取过路费,如不给过路费则不允许货车通行。过往司机因走其他道路绕远或费用过高,被迫将过路费交给该犯罪集团,以获得通行许可。汪景卫等人对每辆经过工农村的货车司机每次均敲诈一定数额的过路费。年至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共向20名司机勒索过路费总计次,数额元。汪景卫参与敲诈勒索次,数额元;关树国参与敲诈勒索78次,数额.26元;汪景瑞参与敲诈勒索77次,数额.59元;汪景阳参与敲诈勒索97次,数额.99元;张军参与敲诈勒索次,数额.5元;吕玉学参与敲诈勒索82次,数额.94元;唐宏利、赵树臣各参与敲诈勒索4次,数额元;关树春作为参与敲诈勒索30次,数额.1元;李波参与敲诈勒索87次,数额.29元;张俊生参与敲诈勒索48次,数额.16元;翟国礼参与敲诈勒索19次,数额.73元。

(二)寻衅滋事事实

年以来,汪景卫团伙成员有分有合,在非法控制工农水库的过程中,对在水库捕鱼、钓鱼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多次到平房区殡仪服务中心工农墓地、平房陵园等办公场所采用阻碍车辆正常通行、驱赶工作人员等方式起哄闹事,扰乱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唐宏利、赵庆祥还因琐事殴打他人。汪景卫参与寻衅滋事5次;关树国参与寻衅滋事4次;汪景瑞参与寻衅滋事1次;张军参与寻衅滋事6次;吕玉学参与寻衅滋事5次;唐宏利参与寻衅滋事1次;关树春参与寻衅滋事4次;赵庆祥参与寻衅滋事2次。

(三)诈骗事实

年,工农村联谊社区进行征地拆迁。杨国庆通过汪景瑞、李波找来12名农民签订虚假协议,将杨国庆私建的二层楼房分成12户,以在籍户的名义骗取回迁房及补偿款。汪景卫任村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其在房屋勘查摸底调查表等多种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上签字,使得杨国庆、汪景瑞、李波诈骗征地拆迁房产及补偿款合计金额.98元。

平房区人民法院认为,汪景卫、关树国、汪景瑞、汪景阳、张军、吕玉学、唐宏利、赵树臣、关树春、李波、张俊生、翟国礼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过往大车司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汪景卫、关树国、汪景瑞、张军、吕玉学、唐宏利、关树春、赵庆祥单独或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堵门阻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汪景卫、汪景瑞、李波、杨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回迁房及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汪景卫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十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参与犯罪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20余万元给相应被害人;退赔诈骗犯罪违法所得。

二、平房区法院宣判的王志新等11人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王志新、邹峰伟、邱旭东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等领域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志新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上述人员为达到不法目的,为非作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抢劫、非法拘禁事实

王志新于年9月14日以个人名义出资50万元入股哈尔滨鼎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贯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王志新提出撤股,并要求鼎方公司退还其出资。年10月23日23时许,王志新以讨债为名纠集邹峰伟、邱旭东、王长有、范贵波、王亮、崔永海、赵奇及于京禹(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鼎方公司,将办公楼内的被害人王某、侯某、关某分别拘禁在办公楼一楼、二楼房间内看管,并强行让3名被害人交出手机。次日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赶到鼎方公司,被王志新等人以同样方法拘禁。王志新指使邹峰伟、邱旭东、于京禹强行将侯某带到鼎方公司四楼财务室,抢走保险柜内存放的元。抢劫所得赃款元由王志新、邹峰伟保管和支配,邱旭东等人分得部分赃款。

(二)寻衅滋事事实

年12月17日,被害人张某某向褚某某以高额利息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志新于年六七月份纠集邱旭东、王麒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号3楼室内,以讨债为名使用电棍、拳脚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心脏病发作。

(三)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年4月至年3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向张明借贷40余万元,后因周某某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明于年6月某日通过门锁制造公司人员非法打开周某某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合俊景小区3栋7门的房屋并更换了门锁。王志新、邹峰伟在明知该房屋为周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情况下,未经周某某同意,在该房屋居住至年11月。王志新用伪造的与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业主名称在小区物业由周某某更名为王志新。

(四)非法拘禁事实

年1月,被害人冯某某介绍其朋友樊某某向王志新借款70万元。年8月,冯某某向王志新借款5万元。年10月11日6时许,王志新、邹峰伟及邹峰伟纠集的邹明到黑龙江省宁安县一家宾馆,找到在此住宿的冯某某和马金印,邹峰伟、邹明在宾馆内殴打冯某某。冯某某为摆脱控制,提出到佳木斯市敖其镇粮库找其朋友借钱并还债。三人强行将冯某某带至佳木斯市借钱未果。当日12时许,王志新赶到该粮库后,用拳头、电棍等殴打冯文才。10月13日9时许,冯某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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